人间悲剧!53岁母亲将儿子捅死!2025年6月24日
被告人张某虹,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19日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8]1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虹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虹及其辩护人张锋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虹在本市海珠区江贝村陇西里87号三楼302房,被其儿子石某2某后,持水果刀将其儿子石某2某捅死(符合单刃锐器刺击左某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随后,被告人张某虹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虹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张某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虹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下,提请本院判处。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某虹杀害被害人时,被害人张某虹的不法行为仍在进行中,其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承担刑事责任。(1)被告人与被害人有互害的可能。(2)案发前,被害人曾某欲被告人的行为,并多次威胁要杀死被告人。(3)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年龄、身高均有差异,被害人的侵害能力远大于被告人防卫能力。(4)被告人刺杀被害人时,两人仍处于当时的同一空间范围,危险尚未解除,应当认为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尚未结束。(5)被告人刺杀被害人时,被害人的行为虽已完成,但被告人当时仍处于极度愤怒和绝望中,其当下连续实施的行为属于其遭受重大挫折时的应激行为。(6)被告人清洗下身的行为与刺杀被害人的行为是连贯的,都是洗刷被儿子的耻辱,两个行为是一体的。被害人的社会危险性极高,其曾因被判刑,又其母亲。被告人张某虹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应激反应。2、若法庭认为被告人张某虹的行为构成犯罪,其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张某虹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其主动叫弟媳张某1报警。(2)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建议对被告人张某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2018年6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虹在本市海珠区江贝村陇西里87号三楼302房,被其儿子石某1后,持水果刀将其儿子石某1捅死(符合单刃锐器刺击左某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随后,被告人张某虹投案自首。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执勤经过、到案经过、侦查报告,证实本案的立案情况及被告人张某虹的到案经过。
3、水果刀1把照片及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被告人张某虹签认照片中刀具是其作案时使用的工具。
4、被告人及被害人案发时所穿的衣物照片,被告人张某虹签认照片中睡衣是其作案时所穿的睡衣,后来盖在其儿子的尸体上;签认照片中内裤、裤子、拖鞋是其作案时所穿的衣物。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民警在案发现场提取了血迹、血潜指纹、水果刀、带血衣服及纸巾。
(2)被害人石某1体表多次裂创,创缘整齐,胸腹部受锐器作用致肝脏、右肾、心脏破裂,复合单刃锐器刺击左某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3)被告人张某虹左手指甲擦拭子17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张某虹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8.15×l020。
一楼楼梯滴落状血迹1、二楼上三楼楼梯处滴落状血迹、床东侧地面上带血纸巾1、床上东北角黑白条纹短裤上血迹、张某虹上身绿色格子上衣上血迹、张某虹下身黑色牛仔长裤上血迹均检出人血,检出的STR分型与张某虹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3.00×l025。
张某虹阴棉、张某虹外阴擦拭子、粉色床单上可疑斑迹、张某虹下身紫色内裤上可疑斑迹均检出人精斑,检出的STR分型与石某1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84×l024。
一楼上二楼楼梯处滴落状血迹、二楼楼梯间带血纸巾、三楼楼梯间血泊、尸体右面部血迹、尸体颈部血迹、尸体下身蓝色睡衣上血迹、尸体下身黑色内裤上血迹、三楼过道地面滴落状血迹1、三楼过道地面滴落状血迹2、三楼过道地面滴落状血迹3、三楼过道血赤足印擦拭子、房间西墙窗户上血迹、床东侧地面上带血纸巾、床上东北角白色毛巾上血迹、床东北侧床沿滴落状血迹、床西侧墙上血迹、卫生间白色桶上黑色短袖上血迹、卫生间白色桶上文胸上血迹均检出人血,检出的STR分型与床东侧地面烟头1、床东侧地面烟头2、卫生间白色桶上黄色毛巾、石某1阴囊拭子检出的STR分型同石某1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84×l024。
卫生间地面上单刃尖刀刀刃、卫生间地面上单刃尖刀刀柄均检出人血,检出的混合STR分型与石某1拭子检出的混合STR分型包含石某1口腔拭子、张某虹口腔拭子的STR分型。
张某虹左擦拭子、张某虹右擦拭子、张某虹右手指甲擦拭子、三楼上四楼楼梯处雨伞上均未检见有效的STR分型。
2、《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石某1心血检出乙醇成分,但未检出、甲基、MDA、MDMA、、常见毒品成分。
1、证人冯某1(邻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6月19日早上5点40分左右的时候,其在睡觉时听到有女人喊“救命,救救他,不要死”。其当时吓醒了,然后到窗口看向外面。因为其住的301房的房门是正对楼梯间,所以窗口可以看到楼梯间的情况。其看到好像有人躺在楼梯间,还有一名女子在旁边哭,然后其把房门打开了一条缝往外看,刚好看到那名女子从楼梯间往302房的方向走,手上拿着一个较长的不知道什么东西,走廊上全是血。其有点害怕,就把房门关上了,然后打电线号这里出了事,你快点过来”,然后直到6点40分其才离开房子去上班。
其不知道这名男子和女子叫什么名字,只知道他们是住在302房的,女子是第一次见,男子之前在那家农家石锅鱼的宵夜档见过,好像在那里当服务员。
经辨认照片,辨认出被害人石某1就是2018年6月19日上午躺在楼梯间的男子;被告人张某虹就是2018年6月19日上午在楼梯间那名躺在男子旁边哭的女子。
2、证人郑某1(邻居,报案人)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19日凌晨5时50分许,其当时正在住处海珠区江贝村陇西里87号5楼502房内休息,突然听到窗户外面有一男一女两个人喊救命的声音,男的喊了几声,女的就一直在喊。其就趴在窗户往外看,看到一名女子在楼下处打电话。其也不知道是否是这个女子喊的“救命”,然后其就直接拨打110报警。其电线接听人员说其听到窗户外面喊救命,让警察过来看看情况,然后其就在家等警察。过了几分钟,有警察拨打其的电话问其情况还有地址,其当时也说不清楚地址,警察就让其下楼接一下。于是,其就从房间出来准备下楼去接警察,当其走到三楼楼道时,看到一名男子躺在三楼的楼道处,身边、地上全是血。其十分害怕就没有下楼,而是直接返回到自己五楼的住处。此时,其从窗户看到有警察来到楼下,就在电话告知警察其在三楼看到的情况,后来就有警察去到三楼的现场。
其是在2018年6月19日5时50时许,其当时听到楼下有哭喊和叫“救命”就直接报警了。其是在5时57分报警。其从窗户就看到一个女子楼下边打电话边往巷子外面走去。
因为其当时十分害怕,没有看清楚躺在楼道的男子,只看见一名年轻男子,光着身子,躺在地上没有动静。其没有看清这名男子身上是否有伤,也不知道该名男子是否还有气息。他就躺在那里,其也没有上前去看。因为其没有看清楚这名男子,所以其也不知道这名男子其是否认识或者见过。其不知道该名男子是否住在其那栋楼。在其住的那栋楼的三楼应该有5个房间,同其租住的五楼一样。躺在地上的男子住在三楼的哪个房间其也不知道。三楼住的是什么人其也不知道,其才在这里住了两个月,并且其每天晚上都很晚回去,不认识住在三楼的人。其也没有注意到三楼住户是否有年轻男女在一起居住。其没有注意三楼住户平时有无吵架或者闹纠纷的情况。
其到现场的时候现场没有其他人,现场有无可疑物品其也没有注意。哭喊的声音其感觉听声音是一男一女两个年轻人的声音,男的喊了有三声“救命”,女的哭喊“救命”。2018年6月19日凌晨或2018年6月18日晚上,其没有听到任何异常的声音或者是该楼有异常情况发生。
3、证人张某1(被告人张某虹的弟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6月19日凌晨4时许,其老公张某2的姐姐张某虹从其海珠区艺苑南路298号农家石锅鱼大排档下班后,其儿子石某1还在大排档和客人在摇骰子喝啤酒。大约20分钟后,石某1也下班离开了。到了6时许,其老公张某2接到了张某虹的电话后就对其说,她两母子在吵架叫其过去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情。于是,其手机都没拿就跑步赶过去。几分钟后,其去到海珠区江贝村陇西里87号张某虹的出租屋。在一楼大门口,其发现地下有很多破碎的玻璃,门是锁着的。于是,其就大声叫喊“姐姐开门”。没多久,张某虹就下楼来开门。其在后面跟随着她上楼,当其走到三楼楼梯口时发现好多血,石某1就侧卧在楼梯和平台处。其就马上下楼,到楼门外正好碰到开店的张生(音同),就让他帮忙给医院打电话,然后其急忙跑回去石锅鱼大排档,并赶紧让其老公张某2在档口附近等医院的车过来。其老公问其到底发生什么事,其也不记得当时有没有说是什么事,就急忙拿了其的电话和包包返回现场。到了现场一楼门口,其看到已经有警察到了,但是大家都进不去大楼。其就大声叫张某虹下来开门,张某虹就下来开了门。其和警察进去后,警察看到有人受伤,问其怎么回事,其表示其也不清楚到底怎么回事,之后其就接到警察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其看到石某1时,他没有动身上有血,没有看到他具体哪里受伤。
其和张某2是夫妻关系,张某虹是张某2的姐姐,石某1是张某虹的儿子。张某虹和他的儿子石某1住在一起,他们住在海珠区江贝村陇西里87号三楼,具体哪个房间其不清楚。
2018年6月19日凌晨,其第一次去到现场时,其没有注意张某虹的表情和衣着有什么异常。其当时没有看到其他人,只有张某虹在那里,现场没有见到刀具之类的东西。
其觉得张某虹和石某1关系一般般,主要是因为石某1不听话,总在外面惹事。张某虹离婚多年,石某1从小是姥姥、姥爷带大的,来其店里之前,其听说石某1还因为吸毒被江西公安处理刚放出来。平时在其店里,张某虹因为石某1不听话不好好做事经常骂他,石某1也不理他妈妈,其没有看到过他们打架。其没有注意他们俩是否因为某些事有矛盾。2018年6月19日凌晨,他们俩没有在店里吵架。
经辨认照片,辨认出被告人张某虹就是2018年6月19日凌晨其去到海珠区江贝村陇西里87号三楼见到的女子;石某1就是2018年6月19日凌晨其去到海珠区江贝村陇西里87号三楼见到的侧卧在楼梯间的男子。
4、证人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张某虹的弟弟)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6月19日上午6时许,其亲姐姐张某虹打电话给其说:“其把‘晶晶’杀了,出事了,其跟‘晶晶’打架了,你快点过来。”其就挂断电话,因为其不知道地址,所以其就让其老婆张某1去看看。大概三分钟后,其老婆又跑回其店里找手机,并和其说“晶晶”流了好多血,让其赶紧打120。其就叫其朋友打120,帮忙去现场抬一下石某1。其夫妻二人和朋友就一起去现场,到现场的时候,楼下的铁门是关着的,有警察在现场,后来其等人跟着警察上到三楼后看到石某1躺在楼梯间,身上没有穿衣服,然后其就到其档口等120的到来。
“晶晶”叫石某1,是其的外甥,是其姐姐张某虹的亲儿子,他的小名叫“晶晶”,是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瑞洪镇人。其平时很少跟他联系,因为他不务正业,30多岁还不结婚,没有正经工作,有时在其档口打临时工,大概是100块一天,有时他不来干活其就不给钱。其知道他有在吸毒,他以前在江西的时候还犯了事被警察处理过,判过刑,好像不止一次被处理。他在2017年6、7月来过广州帮其干过活。
张某虹是其亲姐姐,已离婚十来年,前姐夫叫石增生,现在其档口打工。她是2018年3月初开始在其档口干活,在其档口附近租房子住,并且与他儿子石某1一起居住,每月房租450元。由于房子较小,所以他们母子同睡一张床。
石某1第一次好像是因为被公安处理,具体时间不太记得了,大概是十年前。第二次被公安处理的时候,因其于2016年2月份过年后来到广州做生意了,不清楚具体情况。
2018年6月18日下午四点半,石某1到其的档口干活,一直到2018年6月19日凌晨五点多回去。2018年6月18日的晚上,石某1有3个朋友来到其档口吃宵夜,后来他也陪他朋友一起喝啤酒,但喝不多(没喝醉)。他回去的时候因为还有一桌客人没有走,其就在店里守着准备收摊。2018年6月19日凌晨,当时还没有下班,张某虹叫石某1少喝点酒。其就和其姐说今天过节,就不要管他了。其姐姐于2018年6月19日凌晨4时许离开档口回出租屋。
石某1和张某虹两母子是2018年一起来广州的,平时关系看起来还行,具体有没有矛盾其就不太清楚。他们俩在其档口的时候也从来没有吵过架。有时候,石某1在其档口做事不太认真,其姐姐张某虹会说他一下,还有平时石某1喝太多酒的时候其姐姐也会说他。石某1身材偏瘦,身上有个疤,后背纹了一个挺大的图案。
2018年6月18日下午到2018年6月19日凌晨,张某虹和石某1没有发生过争执或者矛盾,跟平时一样。
其不知道其姐姐杀害她儿子石某1具体原因。2018年6月20日10时许,其在海珠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法医带领下,其去了广州市殡仪馆看见了石某1的尸体,现已确定他已经死亡了。与其一起去广州市殡仪馆的还有石某1的亲生父亲石增生和其他的亲戚。石增生在看完尸体后,就对其等人说他家里有事需要回去处理,所有的证件都在其这里,有事让其等人自行处理就行了,就离开了。
5、证人黄某(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陇西里87号的301房出租屋管理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6月19日凌晨5时30分,其的租户给其打电话,说看到三楼楼梯间有一个人,流了很多血,还有一个女人在他旁边哭,让其快点过去。其挂了电话后就赶过去,到达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陇西里87号的时候看到现场已经有警察在了,警察已把现场封闭。301号房的租户叫冯某1。其不记得死者的名字,他和旁边的女人是母子关系,具体叫什么名字其不记得了。其有死者和旁边的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他们是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陇西里87号302房的租户。
2018年5月份的时候,一名叫张某2的开农家石锅鱼餐馆的老板向其承租了房子,合同还没有来得及签,但是有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其当时是以每个月600元的租金租给他的。他说是要自己住的,后来其去检查的时候发现是其他人在居住,就让张某2把实际居住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其留底。他们俩都是在那家农家石锅鱼档口干活的。其现在才知道死者是张某2的外甥,那名女子是张某2的姐姐。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张某虹就是事发前居住在江贝村陇西里87号302房的女子;被害人石某1就是事发前居住在江贝村陇西里87号302房的男子。
6、证人李某1(邻居)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19日6时左右,其和丈夫王本连在海珠区江贝村陇西里87号的304房的睡觉,突然听到附近有一名女子在喊骂,但其听不懂。约有二三分钟,其就听不到声音了,感觉有人离开。接着,其听到有玻璃破碎的声音,其就和丈夫向窗户外面望下去,看见一名穿蓝色雪花裙的女子在打电话,只看到背影,听不懂她说什么,她说的是方言。这时,其又突然听到一男子在隔壁房间附近喊了一两声“我老娘呢”,然后就没有声音了,接着其就又睡着了。过了不久,有警察到来,再后来警察就让其接受问话。其从听到声音到警察来到有一个小时左右。其和其丈夫没有听到吵闹的声音,一开始其只听到一女子在喊骂,后来又听到玻璃碎的声音,后来还听到一男子喊一两声“我老娘呢”。其和其丈夫没有打开房门看外面的情况。
7、证人高某(邻居)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19日凌晨2时,其下班回到海珠区江贝村陇西里87号的305房住处,约凌晨3时许其就睡着了。睡了不知道多久,其在朦胧中听到有吵架的声音,只听到女人的声音,一会儿就没有了。其也没有起床开门看,以为是隔壁工厂吵架。直到刚才早上7时30分许,有民警询问其情况。
其于2018年5月28日搬进海珠区江贝村陇西里87号的305房,只有其一个人居住。其几乎没有见过居住在海珠区江贝村陇西里87号同一楼人员的情况,也不知道居住在其对面的是谁。其也不知道301、302和303房居住的是何人。因为其一般下班回到住所大概是凌晨2时,搞完卫生大概3点钟睡觉,一直睡到中午1时许,其上班是下午3点了,所以其也没有见过其住处的任何人。
8、证人刘某1(邻居)的证言,证实2018年6月19日5时许,其在海珠区江贝村陇西里87号的303房睡觉时听到有一名女子喊救命。过了一会儿,大概过了三分钟,其又听到这个女的叫“没气了”,叫了几声又离开,然后就听到她在楼下说话的声音,具体说什么其就没有听清楚,然后又没有异常了。其没有出门查看情况,因为那时候还很早。其实在警察来了之后才知道302房发生了命案。其不清楚302房的情况,因为其从来没有见过302房的人,其都是白天上班到晚上22时才回到家,而且平时也没有听到302房有争吵的声音。其在听到喊救命之前没有听到什么,因为其正熟睡,是被那女的喊救命吵醒的。
9、证人梁某1(屋主)的证言,证实其是海珠区江贝村陇西里86号房子的所有人,为了租户的安全着想,其在门口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
1、被告人张某虹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有故意杀人的行为。2018年6月19日凌晨6时许,其在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陇西里87号302房家中用刀将其儿子杀死了。因其在家里被其儿子石某1了,其因生气将他杀死。
2018年6月19日凌晨5时许,其儿子喝完酒从外面回来,在楼下大声叫其开门,其就下来帮他开了门后,其二人就回到三楼的暂住地。他一回来就躺在床上,其见到他右手背在流血,就用纸巾帮他止血。其见他喝多了,用卫生纸帮他止血后,将他穿在外面的裤子脱了并扶他扶上床睡觉,当时其好像哄小孩一样的。他躺在床上就说“妈妈把灯关了,我们睡觉”。在其将灯关了之后,其就上床跟其儿子躺在同一头,他儿子就开始在其的身上乱摸,先是摸其胸部,接着又摸到其。其见状就有点生气,将他的手拿开,并且跟他说“别在妈身上摸呀,你喝多了,我是你妈妈,快点睡觉,哪有跟妈妈睡觉(的意思)的”。他回答:“有呀。”其当时接话:“谁呀?”。他当时说一声“我呀”,然后用手伸进其的睡裤和内裤里面直接摸其的。其边说“你喝多了,疯了吧”,边用手在他脸上掐了一下。他就说:“我没喝多,你肯不肯给我睡(发生性行为的意思),要不肯我就杀死你,掐死你”。说完,他就正面压着其,并强行分开其的脚将其的。他大概了几分钟后,就在其里面了。他后就往里面躺下睡觉。其被他后,起来将内裤穿好。其越想越气,接受不了儿子对其做出的这种行为,就起床去洗澡。因其当时觉得好恶心,所以洗了位置,穿上之前的那条内裤。其洗完澡后,越想越觉得不可思议,儿子将母亲了,儿子做出这种事天理难容。于是,其在床头的茶几用右手拿起一把水果刀,朝着正躺在床上的儿子的腹部捅了两刀。其儿子被捅了两刀后,就起了床过来抢其的刀,并将刀抢了过去,后来其二人扭在一起,在厕所门口的时候其又把刀抢了回来。那个时候,其儿子已半蹲在房间里。其拿到刀后,其儿子想继续抢其手上的刀,其就继续拿着刀在厕所门口位置伸手从后面去捅他背部,但具体捅了哪些部位其也没看,当时其是乱捅的,具体捅了几刀,以及位置其也不记得了。当时其就开始边哭边喊了几声“救命”,后来其又从正面用刀捅了其儿子的正面最后一刀,刀留在他的正面身上(具置其不清楚)了。其儿子被其捅完后,他就打开房门往外面走去,当走到三楼至四楼的上楼梯处,就躺卧在三楼至四楼的上楼梯处不动了,而其就蹲在他尸体旁哭。哭了几分钟,其就将刀拔了出来拿回家里。其看见其手上和刀上有血,就进去厕所用水将手和刀冲干净,将刀放在厕所内,然后打电线。因居住地信号不好,其就把衣服换了穿上皮鞋,下了一楼打电线。打通电话后,其就对她说:“我将“晶晶”(石某1的小名)杀了,你叫我弟弟张某2过来一下”。
打完电话后,其就返回三楼,但当时其的心好乱,一会坐在暂住地的门口,一会又走回房间。过了不知道有多久,其弟媳张某1就打电话给其说,她已到了楼下。于是其就下楼去帮她开门,接着其和她一起上了楼。当其二人走到暂住地三楼走廊时,张某1见到其儿子石某1倒在血中,比较害怕,就问其怎么回事。其当时跟她敷衍了一下说:“是我跟我儿子打架打成这样的。”张某1看了一下,就下楼了。
其上去房间,看见儿子光着身子躺在那里,就从家里拿了其穿的睡裤和儿子的短裤出来,将他的处盖好,然后就在二楼楼梯坐着等。不久,其弟弟就来到其身边,其和弟弟就上去看了一下。其弟弟就对其说了一句,儿子不听话,你可以不管他的,然后他就下去了。不久,有警察到场。警察就问其发生了什么事,其回答说:“我儿子自杀。”后来,警察将其带到公安机关了解其儿子死亡的情况。经公安人员的询问后,其将杀死儿子经过如实说了出来。
在其用刀杀死其儿子的过程中,其儿子没有叫喊,就在开门出去前说了一句:“妈妈,我要死了。”其被其儿子过程中没有发出反抗的叫声,只是小声地说他不能这样做,并用手推开他的手。其在杀死其儿子有哭泣的声音,还边哭边叫了几声“救命”。其用刀杀死其的儿子有想到后果,其知道杀人偿命,其当时想着儿子做出这么可耻的行为,有了第一次就会有下次,其容不下他的这种行为。
其的作案工具水果刀并非事前准备的。其被后,看见放在桌子上的刀就顺手拿了。作案工具是一把钢质的水果刀,长约30公分,宽约4公分,尖头单刃不锈钢柄,银白色。现放在家中。其作案时穿着一身的蓝色短袖、短裤的睡衣,穿一双拖鞋。
其被其儿子石某1后,觉得好恶心,所以打了一盆水,就蹲在那里,用毛巾沾水冲洗,其他部位都没沾水冲洗过。其当时精神是清醒的,只是儿子对其做出的行为,当时感觉到很绝望、恶心。其儿子事前没有与其发生性行为,但是之前他有喝完酒后在同床睡觉时,有时会做用嘴亲其脸部、用手摸其胸部的行为,没有其他行为。
其儿子是其和前夫石增生生的,刚出生不久,石增生就犯罪坐牢去了。儿子从小是其一个人带大的,平时非常亲近其。其平时也非常溺爱他,导致他长大后非常不听话,好吃懒做,不务正业,没有钱就伸手向其要,其想了很多的办法(让他去封闭学校和让他去当兵),让他改正也不行。后来,其儿子犯罪坐牢四年。他出狱后在家表现和以前一样好吃懒做,还开始吸毒。由于其怕他在家继续吸毒,就带他出来生活。2018年3月份,其就带他出来和其同住在广州市海珠区江贝村陇西里87号302房。其因为经济问题只租住了一个房间的出租屋,只能放下一张床,只能同床睡觉,平时是一人一边睡的。
张某1来了之后,当其二人走到三楼走廊时,她看见石某1倒在血中,就比较害怕,就问其怎么回事。其就跟他说其和石某1打架,被其杀死了。张某1之后就下楼打110报警,很快警察就到场处理这件事。
其一开始没有供述这件事情是因为其觉得儿子母亲这事很让人羞耻,在现场的时候,其见现场人多,其的亲属也在,其不好意思说这事,所以其就说石某1是自杀的。其被带到公安机关后,其还觉得这事羞于启齿,故没有马上供述自己的罪行,到后来其慢慢想清楚了,就向公安机关坦白,供述其的犯罪过程。
在此事发生的前一个月左右,石某1也有想性侵其的行为但没有成功,另外一次是发生在此事的二十天左右,也有这种行为但都没有成功,他只是对其的身体进行抚摸。
2、被告人张某虹在庭审阶段的供述,供称其儿子对其实施时,其反抗拒绝,但没有呼救。其儿子后持刀威胁其,其没有力气反抗,后被。其被后,其儿子没有再威胁其,其遂用水清洗了一下,后用刀刺被害人,期间间隔2分钟左右。
证人张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其案发当天到达现场后,上楼看见石某1时,张某虹和她说了一句话,大概意思就是让其去报警。
1、被害人石某1的刑事判决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证实被害人石某1因犯罪于2007年6月22日被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2、张某3凤等人出具的求情书,证实江西省余干县西岗村村民张某凤等八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某虹从轻处罚。
经查,根据被告人张某虹的供述,其稳定供述在被害人石某1对其实施完毕后即已睡去,其则起床清洗,在清洗过程中,越想越气,才拿刀捅刺被害人腹部两下,后与被害人进行夺刀,最终刀具被被告人张某虹夺回。在被害人当时已半蹲在客厅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虹从后捅刺被害人数刀,最后再从正面捅刺被害人一刀,导致被害人因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上述事实由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案发时,被害人石某1对被告人张某虹的侵害已实施完毕。被告人张某虹为泄愤而持刀捅刺被害人。在被害人受伤半蹲在客厅时,又从后捅刺被害人数刀,最后从正面捅刺被害人一刀的事实。被告人张某虹在被害人已实施侵害完毕及丧失侵害能力后,仍对被害人实施捅刺,导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张某虹主观方面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对被害人从腹部、背部、正面(左某)的连续捅刺行为,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被告人张某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属于正当防卫。
经查,根据被告人张某虹的供述,其稳定供述案发后,其曾叫弟媳张某1帮其报警。另根据证人张某1的当庭证言,其证实张某虹曾叫其报警。结合证人张某1侦查阶段的证言,其证实在其、丈夫、朋友再次到场时,警察已到场,因大门紧闭无法入内。在其叫张某虹开门后,张某虹主动下楼开门让警察和其等人入内。
综上,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张某虹案发后有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并留在原地等候处理。在警察到场后无法进入出租屋时,被告人张某虹主动下楼开门让警察入内,并接受调查,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被告人张某虹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虹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虹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张某虹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另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矛盾的激化存在重大过错,酌情对被告人张某虹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虹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